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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所有法国梦。想游旅行社(French Dream)网站上提供的旅游服务,均注册登记于法国旅游发展总署(Atout France),其法国渡假和旅游经营者(Opérateurs de Voyages et de Séjours)许可证号为:IM064140016。该机构于2014年10月3日批准给法国梦。想游旅行社(French Dream)有组织个人或团体旅行安排的权力,其旅游活动必须遵守法国旅游法律相关规定。

法国梦。想游旅行社(French Dream)在巴约讷(Bayonne)注册公司,其营业执照号码为:

N°805 389 145。

总社地址:SARL FRENCH DREAM, 67 avenue de Bayonne 64600 Anglet, France.

电话号码:+33 7 85 56 76 95.

首席执行官:Emmanuelle RORATO。

 

法国梦。想旅行社(French Dream)是法国旅游团结专业协会的成员 (The Tourism Solidarity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地址:15 avenue Carnot , 75017 Paris.)。其承保公司为法国波尔多HISCOX保险公司(Hiscox ,地址: 12 QUAI DES Queyries 33 100 Bordeaux)   。

法国梦。想游旅行社(French Dream)是由中国国家旅游局(CNTA)授权可以接待中国公民出国旅行的法国地接旅行社。

无论采购哪款由法国梦。想游旅行社(French Dream)提供的旅行线路,客户必须同意并接受所有其相关销售条款和条件。

 

2. 接受销售条款和条件

所有由法国。梦想游旅行社(French Dream)所提供在其服务条款和条件之内的旅行服务,旅行社保留随时可以修改其网站上显示内容的权利,更新一出现在网站上便立即生效。

在确认订单之前,所有客户必须详细阅读所有条款内容。 法国。梦想游旅行社(French Dream)强烈建议其所有客户保存或打印一份作为日后参考。

在法国。梦想游旅行社(French Dream)发出的电子报价单上,一旦客户确认其报价并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销售“选框后,客户将无条件接受每一份报价单的所有销售条款和条件。

如果客户只确认订单,而不接受销售条款和条件,所有预订服务将被视为无效合同。

 

3.使用条件客户责任

任何购买旅游服务的客户或其他服务机构必须年满18岁或以上,法律上且具有合法签署合同的权力。任何与法国。梦想游旅行社(French Dream)签订电子合同的个人或机构,将保证并负责所有信息提供的准确性,包括在其合同上显示的其他人员信息。

客户必须有一个电子邮件地址,并必须保证在其邮箱可以收到电子邮件。

本公司不承担由客户在预定旅游服务过程任何步骤中给出错误信息的责任,也不承担由客户方面的任何疏忽或过失而造成的后果或损失。客户必须同意并接受本公司 的销售条款和条件,包括电子通讯方式 。客户保证执行本公司给出的合同条款约束,同时负有定期查看其电子邮件的责任。

除非出现客户必须提供证明的欺诈情况,客户对其在网站上的活动负有财务责任

任何欺诈非法使用本网站或违反本公司销售条款和条件,在任何时候,都将导致拒绝访问本网站旅游服务和成为客户的权利。

 

4.价格

所有旅游服务价格均以欧元显示,总价格包含普通税,增值税和旅游税。

其税金采用定单当日利率。

旅行社将会在客户预订时刻给出税金提示。

旅行社的价格包括所有在其旅游说明或旅游行程中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如果由于头几天和/或最后几天,航空公司航班出发或到达时间而导致的行程缩短,旅行 社不负责赔偿。旅程时间计算开始于游客到达旅游地之日结束于离开旅游地之日。

 

下列产品及服务不包括在价格之内:

- 个人费用(洗衣费,小费,电话,购买其他物品等)

- 保险费(见第8条)

- 可选旅行或餐饮,所有其他不在旅游说明内的服务

- 不包括在住宿或餐厅内的饮料

- 疫苗接种或签证相关费用

- 旅游行程以外的任何运输交通费用

- 所有网站上未提及的杂项

- 银行手续费

- 补充保险费

- 行程计划中的早餐,午餐和晚餐费用(不包括行程计划外餐费)

 

下列产品及服务包括在价格之内:

- 客户要求的往或返程机票

- 机场欢迎服务

- 法国境内客户机场往返交通

- 旅游期间导游和翻译服务

- 根据客户要求而提供的购物安全服务(巴黎或其他特定地点)

- 旅游行程中安排的机场到酒店的交通费用

- 在合同确认并签名时可预定到的星级酒店费用(根据当日法国酒店评分系统),

- 行程计划中的活动费用

- 旅游税

- 根据销售合同上签字确认而配制的旅游文化和实用手册

 

价格变化:

所有出现在网站上的价格均已与合作伙伴谈判并涉及到具体日期的价格,它们只适用于规定的日期。规定日期外,合作伙伴有权更改价格。

实时报价可能会与网站价格有出入.

因此,考虑到运输费用的变化,法国。梦想游旅行社(French Dream)保留随时向上或下调整价格的权力,例如燃油成本,运输费,税金或其他与该服务相关的费用(见R211-8条款)。

出发前30天内将不不涨价,如果任何涨幅超过总价10%,客户有权取消并不受任何惩罚的权利,旅行社将偿还客户已缴纳的全部金额(见条款R211-9)。

如价格有增加,客户有一个星期的时间接受或拒绝其价格变化。

其他情况下,任何取消费用必须适应销售条款和条件。

 

5. 订单和付款

5.1 : 订单流程

请求报价时,客户必须去法国。梦想游旅行社(French Dream)网站 www.frenchdreamtravel.com.

客户必须:

提供订单上要求信息:要求的出发和到达日期(根据可能性显示),详细联系方式,(客户接受并负责所提供信息的正确性),全名,电子邮件地址,成人人数,随行儿童数量,其他相关信息。

发送订单请求前,客户必须确保所有细节都是正确的。发送后,所有信息将不能再被修改.

法国。梦想游旅行社(French Dream)同意尽快作出报价。

在接收来自本旅行社的电子邮件报价,如果客户决定接受该报价,客户必须阅读并接受其销售条件和条款,同时勾选同意框。

检查所有细节正确后,客户必须返回法国。梦想游旅行社(French Dream)一份带有其署名的拷贝本,此后合同将不得有任何更改。

付款只能通过银行转账,付款一旦被批准,法国梦想。游旅行社(French Dream)将根据客户选择,按照在报价中所示的旅游服务详细,开始为客户提供细致的服务预约。旅行社收到银行转账后,尽快向客户发送电子邮件确认。此确认,将提供所有预定细节,特别是服务预订项目和价格。

合同将根据该电子邮件的确认制定,其信息构成客户与法国梦想。游旅行社(French Dream)之间的协议内容。

5.2 : 无撤

根据《消费者守则》操作条款L 121-20-4,预订服务不适用撤销权利条款L121-20,销费者代码也不适用于远程销售。

因此,根据《消费者守则》第L121-16-1条,顾客被告知没有撤销权利时,取消网站预定的旅游服务仅参考销售条件和条款中的取消条件。

6. 付款条款

6.1 : 付款与订单押金

为确保旅行质量,客户被要求必须提前支付旅行总额的50%作为押金.

6.2: 余款

其50%的余额必须在出发日期前30天内支付。

所有必需的旅行文件将通过电子邮件发送。

6.3 : 付款失败

如果余额(出发前30天)未付清,法国梦想。游旅行社(French Dream)将不保留服务的可用性,此情况视为客户自行取消行程,按照规定,旅行社将有权扣留取消行程罚款费和每人500欧元不可报销的服务费。

6.4 : 付款方式

法国梦。想游旅行社(French Dream)只接受银行转账付款,银行明细如下:

IBAN:FR7616906010248700686162623

法国梦。想游旅行社(French Dream)在任何情况下只负责对申请支付转让的银行费用,客户负责支付银行手续费。

7.  客户方做出的取消或更改

7.1 : 所有取消订单的请求都必须以获取回执的方式发送到法国梦。想游旅行社(French Dream)总部或其电子邮箱:

邮寄地址:67 avenue de Bayonne, 64600 Anglet, France

电子邮件:contact@frenchdreamtravel.com

客户可以自行购买取消旅游保险,若产生取消费用,其费用可能将由保险公司承担。

7.2 : 客户要求的更改

合同签署后,客户无权更改合同。由客户以任何理由中断,缩短或弃用的任何服务将不产生任何退款。                                                                                

8. 旅行社或其商业合作伙伴取消或更改服务

如果在出发前由外部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根据《旅游法》第L211-13条款,法国梦。想游旅行社(French Dream)被要求变更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或修改价格,或者因合作伙伴而导致的可能性条件变化,从而影响本公司提供的服务,本公司将尽快告知客户行程的更改。客户有机会,在收到信息7天内,接受本公司建议的更改行程或解除合同。在任何情况下,所有更改必须于出发日期之前完成。如果没有收到客户的回应,将被自动定为客户已经接受本公司的更改建议。

在不是由客户失误的特殊情况下公司被迫取消的游程,旅行社将赔付客户已支付的全部金额。

双方认可下的“不可抗力”而导致旅行无法继续的因素包括:火灾,暴风雨,洪水和所有自然灾害,疾病和所有超出法国梦。想游旅行社(French Dream)控制之外的事件。

9.  行政和健康手续

未成年人必须持有显示自己名字的有效旅行证件,或其姓名显示在负有监管责任的父母护照上。任何未成年人旅行,必须持有其父母同意的证明,并提供上述满足对护照的要求。法国梦。想游旅行社(French Dream)不接受无成人陪伴的儿童。即使无成人陪伴儿童已预定旅游行程,尽管被禁止,旅行社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整个游程中,未成年人父母或由其父母授权下的看护人必须对其负责。

10. 客户负责提供的信息

预订旅游行程之前,客户必须告知法国梦。想游旅行社(French Dream)任何情况或条件下会可能影响旅游正常运行的信息(行动不便人士,非常年幼的儿童,特殊的饮食要求,其它等等。

11. 责任与担保

11.1 专业民事责任

法国梦。想游旅行社(French Dream) 遵守法律要求并在法国HISCOX保险公司购买保险(19 rue Louis le Grand, 75002 PARIS), 保单号码为:RCAPST/186831。

职业责任保险覆盖特别是财务后果,可能由被保险人因旅游业务中错误结果、事实或法律错误、 遗漏或疏忽引起对客户、旅游服务供应商或第三方造成的物质或非物质损失,综合索赔额可达1  500 000欧元/年。

所有HISCOX职业责任保险项目之外的活动将不被承保,法国梦。想游旅行社(French Dream)鼓励客户购买未覆盖在HISCOX保险项目中的补充保险。

 送返回国:  旅游过程中送返回国将无包险赔偿或任何协助。旅行社建议客户自行购买行程取消或中断保险。选购的旅客责任险可覆盖以下情况:疾病、身体意外受伤、送返回国、遗失、盗窃或行李破损。

体育活动能力:客户声明其身体和精神都适合参加体育活动,本公司不承担HISCOX附录中描述的非承保体育项目责任。

11.2 财务担保
根据旅游专业团结协会(15 Avenue Carnot, 75017 Paris)颁发的《旅游守则》第L211-18和R211-26条款规定, 旅行社的最低融资担保为100 000欧元。

12. 知识产权

法国梦。想游旅行社(French Dream)或其商业合作伙伴(授权旅行社使用其产品的权力),保留网站上所有数据库,文字,信息,分析,图像,图形,标识,声音和所载的其他数据的所有权。 客户禁止以任何方式修改或干扰网站的内容或演示。

13. 旅游合同的转让

根据《旅游法》第L211-11条,只要合同不受到影响,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客户可以以相同的条件(住宿,旅游套餐或旅游选项)转让自己的合同给第三方。此转让必须在出发前至少7天通知旅行社,包括告知被转让方详细姓名并确认其满足与转让方一样的旅游要求。转让方与被转让方共同负责付清旅游余款。任何因转让而产生的多余费用,在转让方与被转让方之间解决,法国梦。想游旅行社(French Dream)不负责赔偿。

过户费:如果合同在出发前少于7天内转让,客户将支付500欧元作为合同后续操作费(包括增值税)。

如果客户未在指定期限内告知,法国梦。想游旅行社(French Dream)保留拒绝转让的权力。

14. 丢失和被窃

旅行社不受理在旅行期间并由客户监看情况下的任何损坏或箱包,服装和个人物品被盗损失。旅行社建议客户将值钱物品,护照和旅行证件保存在酒店保险箱。但不建议以下物品目放于行李箱中交给运输商托运:身份证,必要药品,贵重物品,现金及摄影器材。

15.  索赔

在出发日期之后的索赔,必须以书面形式于行程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用任何取得回执确认的方式寄送到“法国梦。想游”旅行社(French Dream)总部:

邮寄地址:67 avenue de Bayonne, 64600 Anglet, France

电子邮件:contact@frenchdreamtravel.com

在适当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相关的旅游组织者和旅游服务供应商发出的通知,客户也应抄送一份给法国梦。想游旅行社(French Dream)。

索赔文件研究只限于合同中预订要素。任何主观性质索赔的酌处权在于旅行社。

被旅行社及其旅游服务供应商受理的旅游过程中的投诉基于以寻求解决办法并限制责任为目标。

16. 网站使用责任与保证

以下请况,客户不被提供担保:

网站在没有任何异常、错误、漏洞或任何功能操作正常的情况下浏览;

可以纠正的异常错误、缺陷或漏洞;

网站在没有中断或故障的操作状态下,即使网络在连接状态,若果长时间不活动,网页也可能出现会超时的情况,此时,客户必须重复之前步骤重新开始请求报价。

客户在最后才确认要求前,可以回到前网页纠正错误和/或改变他们的请求或其他详细信息。

客户必须使用与旅行社网站兼容的电脑硬件配置。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会承担由其供应商和/或全部或部分使用本网站无法操作的功能而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和/或可预见或不可预见损害的法律责任,特别是涉及到盗版,法国梦。想游旅行社(French Dream)有权暂停服务和维护网站运营的权利。

对于客户下订单并接受其销售条件和条款,他们必须确认并同意法国梦。想游”旅行社(French Dream)电子系统中的信息具有与纸质文档相等的证明价值。

网站上使用的超级链接,只用于方便客户搜索信息。

客户负责其使用互联网相关的所有电信费用。

在任何情况下,客户确认互联网的特点及其局限性,特别是其技术性能、咨询响应时间、查询或传送数据和安全通信风险(包括病毒入侵和由于盗版而导致客户数据受干扰的风险),法国梦。想游旅行社(French Dream)对此概不负责。

任何连接旅行社网站的超文本链接的插入,必须事先获得法国梦。想游”旅行社(French Dream)的书面同意。在任何情况下,只能链接到网站主页。

本网站上与其他网站的链接,只为方便客户搜索信息。

17. 个人信息的保护

法国梦。想游旅行社(French Dream)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是方便订单管理。

法国梦。想游旅行社(French Dream)保存的信息专为本公司使用,它们将不会被转给与旅行社有业务联系的其他方。

按照第38条款和根据2004年8月6日生效的2004-801法律和2011年8月24日号令于1978年1月6日而修正的《数据保护法》第78-17 条,对于网站中带星号标志需要处理和完成的订单信息,客户可以随时访问、修改、更正或删除其数据的权利。通过身份验证,客户可以通过发送电子邮件至contact@frenchdreamtravel.com或书面形式向法国梦行使这项权利,邮件发送以下地址:

FRENCH DREAM, 67 Avenue Bayonne, 64600 Anglet, France

如果客户在接收到此封信一个月内没有响应,将被视为已被客户收到。客户可以在将来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要求将其数据从因特网中删除。

18. 第10条最终规定

18.1 翻译

法语版本的销售条款和条件为法律决定版,其他语言翻译为参考版本。

18.2 可分割性

倘若一般和特殊条件中的任何条款被宣布无效,该条款将被视为不成文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双方将协商通过与同等经济价值的规定更换。

18.3  证据

除了客户证明本公司或合作伙伴有明显的错误,本公司或合作伙伴计算机系统上保存的客户订单数据有证据效应。在同等条件下,计算机数据或电子证据被接受为有效文档,其创建、接收或保存将被视为与任何纸质文件具有相同价值的文档。

18.4 适用法律和司法管辖权

一般条件,排除法律冲突原则,其形式和内容应完全由法国法律管辖。

任何有关利益或网站使用的争议,均由法国法院属地管辖,在其专属管辖范围之内。若客户为供应商,双方同意指定巴黎商业法院行使专属管辖权。

18.5 适用的法律条文

根据《旅游守则》第R.211-12条的规定和2011年9月1日生效的守则中的第R.211-3 至 R.211-11条规定,转载如下:

第 R.211-3条 

除第L.211-7 条第三和第四项中规定的除外内容,若要提供和销售任何旅游或逗留服务,都必须提交与本部分规定的条例相匹配的恰当文件。在出售不伴有与之相关的服务的机票或正常线路车票时,卖方应向买方提供由承运商或根据其责任签发的整个旅程所需的一张或多张交通客票。若要按需交通,必须指明签发客票的承运商的名字和地址。对同一旅游合同的不同项目单独开发票不能免除此部分条款中所规定的销售方的责任。

第 R.211-3-1条 

必须通过书面的形式交换先合同信息或给出合同条件。可以在遵循有效性条件的情况下,根据《民事法典》第1369-1至 1369-11条款通过电子渠道执行。必须注明销售商名字或名称和地址,并根据L.141-3条款的,注明其注册号,或在必要时,注明R.211-2条款第二项中所述的联合会或协会的名称、地址及注册号。

第R.211-4条

在签订合同前,销售商应告知消费者有关价格、日期及其它构成在旅行或逗留时所提供的服务项目的信息,例如:

1° 目的地,所使用的交通方式、特点及分类;
2° 住宿方式、状况、舒适度及其主要特点、与条例或接待国家惯例相符合的许可及旅游分类;
3° 所提议的酒店的好处;
4° 当涉及一个旅游路线时,提供对行程的描述;
5° 在过境时,必要的跨境行政管理及卫生手续由国民或其它欧盟成员国家侨民或欧洲经济区缔约国侨民完成的时间和细节;

6° 合同中所包含或必要时通过支付额外费用可获得的参观、游览及其它服务;

7° 允许实现旅行或逗留的旅行团的最少或最多人数;以及实现一次旅行或逗留是否取决于必须达到最低数量的旅行人数;若旅行或逗留被取消,通知客户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出发前的21天;

8°签证合同后,需要支付押金数额或价格百分比,以及余额支付的时间安排;

9°遵照第R.211-8条款根据合同规定对价格进行修改的方法;

10°取消合同性质的条件;

11°R.211-9, R.211-10 和R.211-11条款所规定的取消合同的条件;

11°取消条件如在第R.211-9,R.211-10和R.211-11条款中所描述;

12° 关于签署涵盖某些合同取消情况产生的后果的非强制性保险合同,或者涵盖某些特殊风险的辅助合同(尤其是出现事故或疾病时的返回费用)的信息;

13°根据第R.211-15 至 R.211-18条款,合同中包含航空运输时,需提供各航段的信息。

第R.211-5条款

法国梦。想游旅行社(French Dream)向其消费者提供的先验信息对公司具有约束力,除非公司在其中表示保留修改某些组成部分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明确说明修改程度及修改内容。”

“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应在签订合同前向消费者说明对先验信息的修改。”

第R.211-6 条款

根据2009年12月3日的n°2009-1650号令条款1修改。

卖方与买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必须为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买方保管并由双方签字。若通过电子形式签订合同,则必须遵循《民事法典》的第1369-1 至 1369-11条条款。合同必须包含以下条款:

1°卖方、其担保人及承保人的名称及地址,以及组织者的名称和地址;
2°旅行的(一个或多个)目的地,以及在逗留期被分成不同部分时各自的时期及日期;

3°所使用的交通方式、特点及分类,往返日期及地点;
4°住宿方式、状况、舒适度,以及其主要特点及根据接待国条例或惯例进行的旅游分类;

5°所提议的酒店的好处;
6°当涉及一个旅游路线时,提供对行程的描述;

7°旅行或逗留总价中所包含的参观、游览及其它服务;
8°收取了费用的服务总价,以及遵照R.211-8条款规定指出会以对该收费进行的所有可能的修改;

9°必要时,说明属于某些服务的特许权使用费或税费,例如:在港口或机场的降落费、进港费或上船费和逗留税(当这些税费未包含在所提供的服务价格中时);

10°支付时间安排及支付方式;买方进行的最后支付额不得少于旅行或逗留价格的30%,且必须在获得能够实现旅行或逗留的文件时进行;
11°买方要求且卖方接受的特别条件;

12°在卖方未执行或未恰当执行合同时,买方可以进行投诉的方法。必须尽快通过各种能够使用的方式进行投诉并获得卖方回执,且必要时,由旅行的组织者及相关服务提供者进行书面签字;

13°根据R.211-4条款7°的规定,当旅行或逗留的实现取决于最少参与者数量时,若卖方取消旅行或逗留,应通知买方的时限;

14°取消合同性质的条件
15°R.211-9, R.211-10 和R.211-11条款所规定的取消合同的条件;
16°关于所涵盖的风险及包含卖方职业民事责任后果的保险合同规定的保证金数额的详情;

17° 关于涵盖了某些买方同意的取消所带来的后果的保险合同的说明(保单号及承包人名称),以及涵盖某些特殊风险的辅助合同,尤其是在出现事故或疾病时的返回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应向买方发布一份文件明确说明所涵盖的最低风险及所包含的风险;

18°卖方出让合同时应通知买方的期限;
19°至少在出发前十天将以下信息提供给买方:

a)卖方当地代表的名称、地址及电话号码;或者(若没有)能够在消费者遇到困难时提供帮助的本地机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或者(若没有)能够与卖方进行紧急联络的电话号码。

b)若未成年人出国旅行或逗留,提供一个能够与儿童或负责人在其逗留地建立直接联系的电话号码和地址。

20°在未遵循第R.211-4 条款中13段规定的告知义务时对合同进行解除及全额返还买方支付的款额的条款;
 21°  在开始旅行及逗留前及时向买方提供出方和到达时间的信息;

第R.211-7条款

根据2009年12月23日第No. 2009-1650 号令第1条 修改。

只要合同还未产生任何效果,买方可以向一名受让人出让其合同,受让人应满足与买方相同的实现旅行或逗留的条件。

除非条款对出让人更为有利,出让人必须通过各种能够获得回执的方式,最晚在出发旅行前七天告知卖方其出让决定。若旅行牵涉到海上旅行,则必须至少提前十五天。在任何情况下,该出让都需要获得卖方的事先授权。

第R.211-8条款

根据2009年12月23日第No. 2009-1650 号令第1条 修改。

若合同包含明确的根据L.211-12条款规定的限度进行价格修改的权利,则必须说明明确的计算方式(降价及抬价);价格差异,尤其是交通费及所属的税费;能够对旅行或逗留价格产生影响的货币;被更改的价格部分;在设定合同中的价格时用作参考的货币市价。

第R.211-9 条

根据2009年12月23日第No. 2009-1650 号令第1条 修改。

买方出发前,若卖方不得不对合同中的某个主要部分进行修改(如,价格明显上涨),以及卖方未能正确理解R.211-4条款13°所提及的告知义务,买方可以无偏见地要求对可能的损失进行赔偿,在得到卖方的通知后,必须想尽一切办法获得回执:

- 要么取消合同并立即获得全额退款;
- 要么接受修改或卖方提议的替代旅行;双方因此签署合同附加条款说明产生的修改;任何费用的减少都将从买方应支付的余额中扣除,若买方已完成的支付额超过了经修改的服务价格,则必须在买方出行前返还超出部分。

第R.211-10 条款

根据2009年12月23日第No. 2009-1650 号令第1条 修改。

若出现L.211-14条款所预见到的情况,卖方在买方出行前取消了旅行或逗留,则必须通过能够获得回执的方式通知过买方;买方可以无偏见地要求对可能的损失进行赔偿,并从卖方获得全额赔偿;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将收到一笔数额至少与其若在此日期取消合同所应支付的罚金相等的赔偿金。

本条款中的规定决不会对达成一项目的在于让买方接受卖方提议的替代旅行或逗留的友好合同构成阻碍。

第R.211-11条款 

– 买方出行后,若卖方无法提供合同中所预计的主要服务部分且该部分占据买方已支付额中的重要部分,那么卖方必须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 要么提议能替代所规定的服务的服务,必要时承担所有额外费用。若买方接受的服务质量低下,卖方应在买方返回时赔偿差价;

- 要么,若卖方不能提供替代服务或买方因正当理由拒绝卖方提议的替代服务,则必须向买方提供车票以确保其能够返回且不收取额外费用,必须符合与前往出发地或前往双方同意的相等条件的另一个地点。

本条款中的规定适用于未遵循R.211-4条款的13°中所规定的义务情况。